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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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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1-09-26】

【归 类 号】QA2-05
【发文编号】沪劳保就发(2004)22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4-30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银行:
现将《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补充意见
沪劳保就发(2004)22号
 
为努力改善本市微小型企业的创业环境,进一步扶持失业、协保人员自主开业,缓解其融资困难,现就本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操作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贷款期限与个人担保额度
(一)贷款期限
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的开业贷款期限一般为两年最长不超过三年;对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五年。
(二)个人担保额度
对贷款金额在7万元及以下的贷款项目可免于个人担保;贷款金额在7万到10万元的,个人(或单位)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担保;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单位)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担保。
 
二、贷款担保的操作程序
(一)申请受理
1、申请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劳动手册(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非正规劳动组织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向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小企业的经营注册地(经营地与注册地必须一致)所在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开业贷款担保政策辅导、身份资格确认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及推荐。
(二)财务分析
通过招投标引进的社会财务咨询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交的贷款申请文件及贷款项目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贷前调查、信息采集和评估分析,出具财务分析报告,并通过银行取得申请人的个人信用资料。
(三)担保审批
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对贷款担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程序进行审核,报市就业促进中心批准。
(四)银行放贷
银行接到同意担保通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信贷规定办理放贷手续。
 
三、贷款的借新还旧
借款人正常还息,在贷款期满无法归还全部本金、但经营状况正常、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并无违法及涉入诉讼等事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会财务咨询机构评估、市就业促进中心批准,银行可按规定办理贷款的借新还旧手续。
新贷款额一般应低于原贷款的80%,新贷款期限为一年。
 
四、开业贷款贴息
(一)贷款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申请应付银行利息的全部或部分贴息:
1、按时还本付息;
2、在借款期内,非正规劳动组织(小企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稳定期在半年以上,并在申请贴息时实际净增就业岗位。
(二)贴息额度
1、贴息额按净增就业岗位计算。每净增一个就业岗位,一年利息发生额在2000元以内的,按实际利息发生额补贴;超过2000元的,按2000元补贴;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2、净增岗位的计算以从业人员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进入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网为准;满6个月的按一年计算,满18个月的按两年计算;满30个月的按三年计算。
(三)申请贴息的程序
1、借款人在贷款正常还本付息后三个月内,可凭贴息申请书、银行的还本付息证明、从业人员录用名册等证明材料向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对申请人在借款期限内非正规劳动组织(小企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情况进行核准,并报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
3、经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报市就业促进中心批准后,将贴息款直接划拨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五、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
1、对全市开业贷款担保和贴息业务工作进行指导、服务、管理和监督;
2、对开业贷款担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程序进行审核,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审批并办理相关的担保手续;
3、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引进社会财务咨询机构,并组织专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评估;
4、负责对开业贷款担保跟踪管理系统的开发、管理和维护。
(二)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
1、受理开业贷款担保与贴息的申请;
2、对申请人提供咨询并进行开业贷款政策辅导;
3、对贷款申请人的身份资格进行确认,重点核实申请人有无吸毒、嗜赌及经济犯罪等不良情况;
4、核实申请人开办的非正规劳动组织(小企业)的从业人员及净增就业岗位等情况;
5、组织开业指导专家志愿者对开业贷款项目进行论证和推荐;
6、在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确定的范围内,选择社会财务咨询机构开展本区县开业贷款的财务评估分析和贷前调查工作。
(三)社会财务咨询机构
1、对申请贷款非正规劳动组织(小企业)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贷前调查,作出评估分析,并出具财务分析报告;
2、对借款人进行跟踪服务和信息采集,按季出具跟踪服务报告;
3、所出具的评估分析报告、跟踪服务报告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4、配合承办银行对已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位清偿的贷款进行追索。
(四)承办银行
1、按月向市就业促进中心提供贷款还贷及余额情况报表,按季出具贷款运行情况报告,按年出具贷款评估报告;
2、组织专人对逾期及已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位清偿的贷款进行追索。
 
六、社会财务咨询机构的费用补贴
(一)评估辅导费用补贴
社会财务咨询机构进行贷款评估辅导,每成功贷款一笔,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1500元的评估辅导费用补贴。
(二)跟踪服务费用补贴
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后,按下列标准给予社会财务咨询机构跟踪服务费用:
1、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每笔500元的标准补贴;
2、贷款期限为一年及以上的,按每年1000元的标准补贴,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
3、借新还旧贷款,按原贷款期限进行补贴。
 
七、代位清偿贷款的追索
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代位清偿责任后,银行应继续承担追索责任。银行可以和社会财务咨询机构、地区开业服务组织合作,对借款人的债务进行追索。
追索成功的贷款,银行应及时将追索款划转到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账户。
 
八、其他
(一)社会财务咨询机构通过各类手段骗取评估辅导费或跟踪服务费补贴的,除追回有关补贴费用外,还将取消其补贴资格。
(二)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位清偿贷款的情况,银行应修改个人征信系统,如实反映在借款人的个人诚信记录中。
(三)原办法与本补充意见不一致的,按本补充意见办理。
(四)本补充意见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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