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 类 号】QA2-09
【发文编号】沪人社就发(2010)14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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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2010)1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市政府2010年民生工作的总体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继续执行稳定就业局势特别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16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2009年内已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可按照沪人社就发〔2009〕16号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再延长享受期限。
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实施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沪人社技发〔2009〕13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3、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