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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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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1-09-19】

关于进一步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根据本市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以下简称:功能区)试点工作的实际,为进一步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向后工业化、集聚化、专业化、高端化方向发展,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业态和功能区形态更加合理,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本市功能区建设要围绕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融合发展,结合区域产业基础和区位条件,按照服务长三角、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的要求,聚焦重点领域,明确产业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特色,用产业化要求建设功能区,发挥产业集聚发展效应。
 
二、布局规划
以产业升级换代为出发点,结合现有老工业区改造,突出存量建设用地的二次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围绕产业基地和区县特点进行功能区布局,实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三、创建和认定
为支持和推进功能区的招商引资工作,要以生产性服务业的业态发展带动功能区的形态建设。
功能区的设立一般按照先创建、再认定的顺序进行,通过创建推进业态建设,加快产业发展,为功能区的认定、授牌创造条件;对已经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以直接申报功能区认定。
 
四、创建申请
(一)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创建功能区的申请:
1.生产性服务业定位清晰,有明确的发展重点,特色鲜明;
2.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3.有明确的四至范围,符合功能区布局规划要求;
4.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履行管理、监测、统计、服务等职责,并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
5.有具体的建设目标和明确的建设周期。
(二)申请材料
1.基本情况表;
2.产业发展规划;
3.四至范围图和用地性质说明、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4.区域环评开展情况;
5.申请单位和相关区域的基本情况;
6.创建实施方案;
7.其他相关文件。
申请材料要求。
(三)申请程序
1.申请单位向所在区县经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临港、洋山、世博园、虹桥枢纽等特定区域由相应管理机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
2.区县经委按照市、区县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产业发展规划进行评审,并会同区县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和提出意见,经市相应职能部门认可及区县政府同意后,将申请材料连同区县经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的意见,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创建功能区的申请。
3.市经济信息化委收到申请材料后,在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意见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批复同意创建功能区,并办理功能区创建工作手续。
对经批复同意创建功能区的,市、区县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推进功能区建设和发展。
 
五、认定申报
(一)申报条件
对业态发展和形态建设达到以下条件的,可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报功能区认定:
1.符合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功能区发展要求;
2.规划开发区域内生产性服务业达到一定规模;
3.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二)申报材料
1.基本情况表;
2.业态发展和形态建设情况;
3.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4.区域环评审批意见;
5.基础管理情况;
6.其他必要材料。
申报材料要求。
(三)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县经委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临港、洋山、世博园、虹桥枢纽等特定区域由相应管理机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报。
2.区县经委会同区县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和初审。
3.初审时,区县职能部门应与市相应职能部门进行沟通。
区县经委在市经济信息化委指导下,负责对功能区的产业发展及布局规划、园区运营管理、相关配套环境、公共服务功能等进行审核;
区县发展改革委在市发展改革委指导下,负责对功能区与周边区域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情况等进行审核;
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局在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指导下,负责对功能区的土地利用规划、四至范围图、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等进行审核;
区县环保局在市环保局指导下,负责对功能区的规划建设是否符合区域环评要求进行审核。
4.区县经委汇总区县各职能部门的初审意见,经市相应职能部门认可及区县政府同意后,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5.市经济信息化委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会审,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功能区,并办理功能区认定手续。。
 
六、评估和复审
为推动功能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对功能区进行不定期检查、年度评估和复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区县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功能区进行不定期检查。
市经济信息化委指导区县经委对功能区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每两年对功能区进行一次复审。
(一)评估内容
1.建设面积开发率;
2.招商引资成功率;
3.项目落地率;
4.生产性服务业营业收入、上交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
5.生产性服务业主要门类、主要企业的比重和增长情况;
6.基础管理、公共服务情况;
7.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及与周边区域融合发展的情况;
8.功能区年度计划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二)评估材料
功能区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区县经委提交下列材料:
1.功能区年度计划和总结;
2.功能区规划建设情况;
3.功能区基础设施的配套落实情况、入驻企业的环保行政审批情况;
4.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功能区开发管理机构财务审计报告;
5.功能区投资和管理运营机构情况,统计、招商、公共服务配套等基础管理情况;
6.功能区项目落地、在建和拟建情况;
7.功能区产业规模、发展速度和排名前10位的企业情况;
8.功能区生产性服务业主要门类和业态的规模、发展速度、比重、上交税收和主要企业情况;
9.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情况和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区县经委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功能区提交的评估材料提出评估意见,连同评估材料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
(三)评估等级
评估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种。功能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评估为不合格:
1.功能区形态建设及生产性服务业业态发展未取得进展,招商引资未按照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进行;
2.未按照要求及时提交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3.其他不符合功能区要求的严重行为。
(四)复审
复审参考年度评估,结合日常的不定期检查,对功能区进行较为全面的评审。复审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功能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复审不合格:
1.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
2.年度评估结果与复审意见有重大出入且无正当理由的;
3.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对复审不合格的功能区,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所在区县政府进行通报,并责成功能区在半年至一年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有关部门撤销功能区称号并予以公告,两年内不再受理认定申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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