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18-12-10】

附件
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监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监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沪府发〔2017〕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的要求,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节能报告编制、节能评审、节能验收以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投产后能效水平等的监察时,采用随机抽取检查项目、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管机制。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遵循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中心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监察中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四条 中心主任室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双随机一公开”实施工作,政策法规科和监察二科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监察科室具体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监察。
第五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向社会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监察随机抽查的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频次等,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建立监察人员名录库,监察二科负责建立监察项目名录库,并负责各自名录库的数据更新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七条 监察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察人员姓名;
(二)执法证号码。
第八条 监察项目名录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行业类别;
(二)项目预计开工时间、预计投产时间;
(三)节能报告编制单位名称、节能报告评审单位名称;
(四)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监察随机抽查抽查频次为每年两次,每次抽查数量不低于项目名录库总数的10%、且不少于20个项目。
对投诉举报多、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有被行政处罚等违法违规记录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抽查前,由政策法规科和监察二科通过电脑机选方式,从监察项目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监察对象,从监察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两名监察人员(主办人和协办人各一)组成检查组并实行主办人负责制。抽查项目由主办人所在科室负责管理。
监察人员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如需变更,须经主任室同意后指定其他监察人员。
监察人员与被监察项目之间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因回避不参与本次监察的,应当重新随机抽取监察人员。
第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监察后,中心应将抽查情况及处理情况函(报)告市相关节能审查部门,经审批签发后由政策法规科在20个工作日内在中心门户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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