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办法》(沪经信规范〔2018〕2号)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将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现对《<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办法》进行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各有关单位和公众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于2022年11月3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进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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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2年10月24日
附件
《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促进创新产品市场化和产业化,强化高端产业引领功能,推动研发活动产业化,支撑上海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产品是指本市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研制的,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产权明晰,质量可靠,节能环保,具有市场潜力的产品。
第三条(编制原则)
《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编制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机构)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科创办(以下简称牵头单位)牵头负责《推荐目录》编制工作。
市创新产品编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审委员会),负责《推荐目录》的编审。编审委员会成员由牵头单位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版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药品监管局组成。
第五条 (政策支持)
《推荐目录》中首次投放市场的产品,具体指在申报年度截止日的前一年内首次实现销售或尚未实现销售的产品,可以按照《上海市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办法》实施政府首购。
列入《推荐目录》产品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可根据相关市级专项资金的规定予以支持。相关企业在申请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认定、验收以及授予发明专利评估时可以按照规定给予适当加分。鼓励各区对列入《推荐目录》的产品和企业给予相应的支持。
《推荐目录》可以作为政府采购、企事业单位采购、资金资助,以及投融资机构投资决策等参考。
第六条(基本条件)
申请列入《推荐目录》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二)产品由申请单位研制,符合国家和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和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六大重点产业。
(三)产品在三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三年)被授予发明专利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其权利人为申请单位且权益状况明确;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类产品、高端装备产品在五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五年),被授予发明专利,其权利人为申请单位且权益状况明确。
(四)软件类产品应具有软件著作权,其权利人为申请单位且权益状况明确。
(五)产品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和相关的生产、销售规定及特定要求;药品、医疗器械类产品的申请单位应具有该产品的药品注册证书或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
第七条(申请方式)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年度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的路径、方式和编制程序等,申请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请列入《推荐目录》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产品拥有知识产权(含专利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文件,以及与该产品的相关性说明;
(四)国家及本市对该类产品有生产、销售相关规定及特定要求的,应当提供产品符合规定及要求的证明文件;
(五)首次投放市场的产品,应提供产品首次实现销售的销售合同;未实现销售的,应提供用户使用(试用)报告;
(六)具有完整产品标识信息的外观图片;
(七)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创新性查询报告(申请年度)和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上一年度);
(八)三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三年)获批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的Ⅰ类创新药以及经国家和本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批的创新医疗器械,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九)其他有关材料,包括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相关证书等、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专家推荐意见、区级相关部门的推荐意见等。
(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第九条(编制程序)
牵头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受理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编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牵头单位的网站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牵头单位联合对外发布《推荐目录》,并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
三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三年)获批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的Ⅰ类创新药以及经国家和本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批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无需专家评审。
第十条(责任承担)
申请单位应当承诺申请产品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并对其产品质量、安全等承担责任。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存在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产品列入《推荐目录》资格;已纳入《推荐目录》的,予以除名并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报《推荐目录》和申报相关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一条(信用管理)
牵头单位对《推荐目录》申请的全过程开展信用管理。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同时依法记录相关企业在申报、产品目录有效等各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提供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目录有效期)
《推荐目录》按照年度编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已经列入《推荐目录》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特殊产品,可以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经编审委员会审核后,延长列入《推荐目录》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文件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科创办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关于《<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办法》(沪经信规范〔2018〕2号)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将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为深入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拟修订《<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此次修订旨在强化《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产业创新引领作用,搭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桥梁,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有效促进创新产品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全力打响“上海制造”品牌,为上海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贡献创新力量。
二、《编制办法》实施以来的情况
《编制办法》实施以来,累计收录创新产品560件,促进了一批新技术场景应用落地,加速了一批创新产品市场化,锻造了一批高能级创新主体,提升了产业链韧性和现代化水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水平创新产品不断涌现,促进了我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历年收录的创新产品中,超过一半的产品属于三大先导产业,首创和重大创新的产品占比超过80%,拥有核心技术专利的产品占比近九成,超过一半的产品技术水平处于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提供了一批高水平科技供给,为国家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支撑。比如,上海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创的非对称辐射辅助传导加热技术,突破了超导靶材的生产关键技术,达到了国际先进。上海凯世通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的低能大束流离子注入机,突破了超越7纳米集成电路制造工艺所需的离子注入机关键技术,束流强度、注入角精度指标达到或超越了国际竞争对手。
2、市场化产业化加速推进,推动了“上海制造”走向全国。一是政府采购示范引领。目前,市财政局已将248件符合首购条件(前一年内首次实现销售或尚未实现销售的产品)的创新产品纳入《上海市创新产品首购产品清单》,占总创新产品的44%,政府采购合同将直接授予符合条件的提供首购产品供应商,鼓励、扶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二是创新氛围加速形成。《推荐目录》启动以来,因其专业性、高标准和公正性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认可,营造了鼓励创新、激励创造的良好氛围,提升了入围企业的社会美誉度,加速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推广应用。三是创新产品增长强劲。对109家纳入《推荐目录》的部分企业调研发现,尽管有新冠疫情不利影响,仍然有87%的企业实现了新产品销售增长,推动了创新产品的市场化和产业化。
3、“疫情防控专项”及时推出,筑起了疫情防控“高科技”堡垒。为支持疫情防控和产业复工复产,我委分别于2020年和2022年及时推出了《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新冠疫情防控专项)》,受到广泛关注,共遴选出107项创新产品,为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和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强大产业技术支撑。比如,上海伯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系列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可有效实现新冠检测的范围缩减和精准定位。
《编制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需求,需要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一是知识产权方面,未涵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对具有独创性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保护的一种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创新性。经与电子信息产业处和市知识产权局会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在含金量上与发明专利一致,建议纳入基本条件。二是绿色通道方面,未涵盖通过上海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产品。本市可根据《上海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沪药监规〔2020〕2号)对二类创新医疗器械进行审查。经与生物医药产业处会商,建议将此类审查产品纳入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绿色通道。三是产品资质方面,对药品、医疗器械类产品需进一步明确。在评审中发现,部分产品未取得销售资质,或注册资质不在上海,需进一步明确资质属性。四是在产品确权方面,对软件类产品研制单位需提供依据。软件产品因产品特殊性不易明确产权属性,需借助软件著作权进一步明确。
三、本次《编制办法》修订情况
自今年6月启动修订工作以来,修订工作结合国家和本市最新的战略任务,借鉴兄弟省市创新产品的先进做法,总结历年创新产品推广经验,经过企业调研、处室沟通、委办协商等阶段,形成《编制办法》(草案),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体现最新要求。一是加强与科创中心建设条例、“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相衔接,重点支持三大先导产业和六大重点产业。二是增加了关于促进创新产品市场化和产业化,强化高端产业引领功能,推动研发活动产业化,支撑上海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新要求表述。
2、加强分类指导。一是在基本条件第三条,增加了“产品具有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更好的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创新发展。二是在基本条件第四条,要求“软件类产品应具有软件著作权,其权利人为申请单位且权益状况明确”,以确保该产品为申请单位所有。三是在基本条件第五条,要求“药品、医疗器械类产品的申请单位应具有该产品的药品注册证或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加强对生物医药产品的资质审查。
3、突出服务导向。坚持做“铂金店小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一是优化申报程序,按照“一网通办”要求,做到全程网上办理,实现无纸化申报。二是拓宽绿色通道,对三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三年)获批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的I类创新药以及经国家和本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批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无需专家评审,减少相关企业申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