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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1年度行政执法“十大案例”评选开始啦!市经济信息化委2项案例入围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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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2-03-02】

        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为加强本市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导作用,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本市2021年度行政执法“十大案例”及指导案例评选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报送的《上海L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案》(1号:候选案例1)和《A化学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案》(2号:候选案例2)案例已入围候选!请您关注!



活动规则 

投票开始:2022-02-28 14:00:00

投票截止:2022-03-04 22:00:00


投票规则

每个微信账户每天须投满10票,一个候选案例只能投一票。(候选案例排序不分先后)



(1号:候选案例 1)

《上海L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接群众举报,上海L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L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市经济信息化委在对线索进行初核后,开展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取样,对L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作了询问笔录。赵某自述涉案的设备是其公司研发、生产的具备网络WIFI功能的电子阅览器,整机未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自上市以来,实际生产959台,所有产品均已售出,其中,国内销售328台,出口631台。


        经送检,该设备属于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查询工信部行政许可结果公开系统,未发现涉案产品取得型号核准的记录。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市经济信息化委一是对该公司“生产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二是对该公司“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检测样机1台,并处罚款32962.52元的行政处罚。事后,L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按期缴纳了罚款。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法生产、销售未经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案件。L公司违反了《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该案法律适用上需要注意的是,法条强调生产的设备需要核准的前提是“在国内销售、使用”,故而L公司出口的631台设备不应当认定为违法。


        本案违法事实清晰,但对L公司先生产、后销售行为,应当分别给予处罚,还是视作同一个违法行为的不同阶段,按单一行为进行处罚值得探讨。


        我们认为,首先,生产和销售两者虽有牵连,但不具有必然的内在联系,客观上属不同行为。其次,对于违法生产和销售,法规上分别制定了两条罚则,并给予了不同、且相互独立的处罚方式。再次,两者侵害法益的程度也不同。综上,我们对违法生产和销售根据对应的罚则,分别给予了处罚。


(2号:候选案例2)

《A化学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市经济信息化委执法人员在依职权监督检查时,发现A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涉嫌违规销售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线索初核后,进行了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一、执法程序

        1.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赴A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验发现该公司仓库内存有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2.调查询问。执法人员调取了A公司2019年6月至2021年6月期间第二类监控化学品销售记录,前后两次对销售部门负责人李某进行询问,李某自述A公司未取得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对市经济信息化委查实的该公司2019年6月至2021年6月期间,违规销售8种第二类监控化学品208笔销售记录予以确认。


        3.检测鉴定。9月,经相关机构的鉴定和评估,确认A公司销售了8种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期间,查询工信部行政许可结果公开系统,并咨询委行业主管处室,未发现A公司取得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相关记录。


        二、处罚决定

        A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多种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3408.88元及库存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行政处罚。事后,A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按期缴纳了罚款。


【案件评析】

        化学试剂行业存在着经营规模小、产品种类多、专业技术力量弱等情况,不少企业对监控化学品领域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合规和内控管理不完善,这些问题在本案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


        A公司的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累计销售了8种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共计208笔,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对A公司实施处罚的追诉时效问题尤为重要。A公司售卖违禁物品是否处于连续状态应当予以慎重把握。结合本案,A公司的违规销售只占其业务量的很小一部分,每次违规交易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价格、交易对象乃至最终的用途也都不一样,很难认为这些交易间存在关联关系或者逻辑关系,如果简单认定为构成连续状态,对当事人也似乎过于严苛。经考虑优化营商环境,没有认定A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对2019年6月之后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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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办单位: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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