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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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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3-11-02】

为贯彻《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培育壮大设计市场主体,促进设计创新体系建设,推动设计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市民高品质生活和城市高效能治理,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上海建设世界一流“设计之都”的若干意见》,我委起草了《上海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11月2日-11月10日。(7个工作日)

意见反馈渠道: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 300号5号楼都市产业处(创意和设计产业处)

联系电话:23112645

附件:上海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11月1日

 

附件

 

上海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培育壮大设计市场主体,促进设计创新体系建设,推动设计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市民高品质生活和城市高效能治理,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上海建设世界一流“设计之都”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设计创新中心是指经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在工业、建筑、服务、时尚、数字经济等各领域中,设计创新力强、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设计创新机构。市级设计创新中心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设计服务的设计创新中心;二是面向市场需求提供设计服务的设计创新企业。

第四条  市级设计创新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市级设计创新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设计创新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做好本区内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和市级设计创新中心的属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申报市级设计创新中心,需稳定运营2年(截至申报日期)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市级设计创新中心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上海市产业发展方向;认真履行社会责任,2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或安全事故,未被列为重大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二)在行业内具有竞争优势,开展设计创新工作条件良好、机制完善,人才队伍完备、创新能力突出。

(三)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设计创新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第七条  市级设计创新中心申报主体需在上海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设计创新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第八条  市级设计创新中心认定工作按照“区级推荐、市级评审、协同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一)申报主体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市级设计创新中心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各区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答辩以及必要的现场审查,择优确定市级设计创新中心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级设计创新中心。

第九条  市级设计创新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十条  加强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设计创新中心梯度培育体系,持续培育壮大设计创新市场主体。

市经济信息化委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推动市级设计创新中心聚焦产业重点领域,前瞻产业发展趋势,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开放设计项目,增强产业链协同设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研发,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各区主管部门立足本区产业特点和设计创新发展情况,鼓励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区级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开展区级设计创新中心培育认定工作。区级设计创新中心的评价标准应依据市级设计创新中心评价指标制定,可结合本区实际设定“特色化指标”(不超过总分值的30%)。区级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发布后及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一条  对市级设计创新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一)市级设计创新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3 年,到期应参加复核。接受复核的市级设计创新中心按照要求提交有关复核材料。经各区主管部门初审、市经济信息化委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

(二)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在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市级设计创新中心名单。此类单位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三)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市级设计创新中心名单。此类单位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每年对市级设计创新中心进行年度运行情况评估,根据所提交材料确定评估结果,并计入整体复核工作。对评估情况优良的市级设计创新中心,在申报下述政策扶持时予以重点关注。

(五)市级设计创新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区级主管部门和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对获得认定的市级设计创新中心给予政策扶持。

(一)获得市级专项创建资金支持。同时在申报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等专项资金时予以重点关注。

(二)优先参加本市组织的世界设计之都大会、“上海设计100+”等宣传推广活动。

(三)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等。

(四)纳入本市创意和设计产业发展重点关注和服务企业范围。

请各区主管部门参照市级扶持政策,给予区级创建(或配套)资金等系列政策扶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原上海市工业设计中心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市设计创新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附件 1

表1 上海市设计创新中心(企业设计创新中心)

主要评价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内容

权重

1

设计费用投入及占比

近三年,设计费用投入情况及占企业研发设计投入总额的比重。

20%

2

设计团队人员数量及素质

设计团队人员数量,以及具有设计学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设计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人员比例。

此项需满足的基本要求:团队人员应达到30 人以上,其中具有设计学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设计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人员比例合计不低于50%

20%

3

获奖

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设计奖项数量;

获得国内外其他知名设计奖项数量。

15%

4

知识产权数量

近三年获得国内外专利及版权年均数量或成立以来累计获得国内外专利及版权数量。

此项需满足的基本要求:近三年获得国内外专利及版权年均 10 项以上或成立以来累计50项以上。

15%

5

制定标准数量

近三年牵头或参与制定设计标准情况。

5%

 

 

6

 

 

完成项目及数量

近三年牵头或参与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中设计创新工作的数量;省部级重点研发、高质量发展、文化创意、重大工程等项目中设计创新工作的数量。

10%

7

经济社会效益

近三年,中心产出一批优秀设计成果,达到本行业领域先进水平;所设计产品为企业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5%

8

加分项

近三年组织或参与设计创新重要活动次数,承担省部级设计创新课题研究数量,与中小企业开展设计创新项目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设计创新咨询服务次数,获得省部级示范认定等。

5%

 

 


表 2  上海市设计创新中心(设计创新企业)

主要评价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内容

权重

1

设计费用投入

近三年,设计费用投入情况及占企业支出总额比重。

20%

2

设计团队人员数量及素质

设计团队人员数量,以及具有设计学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设计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人员比例。

此项需满足的基本要求:团队人员应达到30 人以上,其中具有设计学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设计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人员比例合计不低于50%

20%

3

获奖

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设计奖项数量;

获得国内外其他知名设计奖项数量。

15%

4

业务规模

近三年设计服务年均营业收入,以及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

此项需满足的基本要求:近三年设计服务年均营业收入应不低于800 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20%

5

经营质量

近三年企业净利润、资产负债、现金流等财务指标情况。

产出一批优秀设计成果,达到本行业领域先进水平;所设计产品为企业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5%

 

6

 

管理水平

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效性,发展规划合理性等。

10%

7

加分项

近三年组织或参与设计创新重要活动次数,承担或参与省部级设计创新课题研究数量,获得省部级示范认定等情况。

5%

 

 

 


说明:

1.企(事)业设计创新中心类认定评价指标参照表 1,设计创新企业类认定评价指标参照表 2

2.开展市级设计创新中心评审时,根据评价指标制定评分细则,结合年度工作重点,择优确定认定名单。

3.所称设计费用指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用于设计人员工资、奖金、津贴等的人工费用;与设计创新相关的市场咨询、样品试制、检验检测等直接投入费用;设计创新相关的设备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其它与设计创新直接相关的费用。

4. 所称设计学科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所列之工学、艺术学中设计相关专业;《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所列之工学、艺术学、交叉学科中设计相关专业。

5. 所称国家级设计奖项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开展的设计类评奖工作;省部级设计奖项指由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的设计类评奖工作。

6. 所称知识产权包括获得授权的专利(含外观、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和经登记的版权(含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设计造型图像等)。

7. 所称设计标准指设计领域直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

8. 所称设计重要活动包括:党和国家重要活动中设计类子活动;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上海市及各区人民政府主办的设计创新大会、论坛、评奖、设计周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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