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1日
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了解理解、认同协同,提高信息公开质量与实效,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促进政府有效施政和社会和谐,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组织推进)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协调下,配合推进政策解读相关工作。政策文件的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
第三条(解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市政府规章;
(二)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部门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
(五)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四条(工作流程)
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包括具体解读内容。部门制订的政策文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领导审签。拟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订的政策文件,或者拟由部门自行印发、需报市政府同意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当将经本部门领导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送。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市政府办公厅不予收文,不予办理。
规章草案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起草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与规章草案一并报批。其中,起草部门负责实施要点、操作指南等内容,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条文解读和相关法律问题解释。市政府办公厅按照程序将政策文件和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市政府领导。市政府领导审签后,起草部门按照解读方案,组织实施解读工作。
第五条(解读内容)
政策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主要包括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六条(解读形式)
政策文件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除文字内容外,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第七条(解读渠道)
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市民服务热线、行政服务中心等发布政策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兴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政府网站是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和市政府部门网站应当设立政策文件解读专栏,汇总发布解读信息。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重要政策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一并报送“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与政策文件同步发布、关联发布,方便公众查阅。同时,做好向“上海发布”政务微博微信、“12345”市民服务热线、行政服务中心提供解读材料,与网站协同发布等相关工作。通过其他途径发布解读信息的,起草部门应当同步报送“中国上海”门户网站。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后,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其中,涉及全市性重大民生问题、社会高度关注的政策措施,应当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
第八条(解读回应)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第九条(保障措施)
各部门应当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加强政策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由部门负责同志、专业机构从业人员、高校学者、评论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文件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考核管理)
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范围,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非常设机构等。区县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