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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实行审批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如何与核准制实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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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1-07-11】

1、对《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并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如属于《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规定范围、符合核准条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视为项目申请报告,由原受理部门根据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核准;
    2、对《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批复 项目建议书、但未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如属于《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规定范围、符合核准条件的,应 按现有办法上报项目申请报告并进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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